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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修改婚姻法扩大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来源:中国妇女报上海嘉大心肺复苏模拟人网www.shyxmx.com    作者:嘉大    发布时间:2012-3-14 15:25:20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建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列举了四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中,任一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全国人大代表李开喜看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完善离婚救济制度和体系、保护离婚夫妻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正常的夫妻关系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同时,李开喜感到,经过十多年的实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经过调研,李开喜发现,当事人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的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所占比重很低,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低,离婚后明显造成夫妻一方当事人(主要是女方)生活水平下降的比例较高。

这些现象的背后,首先是“当事人举证困难”。李开喜说,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未获支持的原因大多是基于“举证不能”。以当事人一方举证对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例,过错一方与他人同居多处于隐秘状态,无过错的配偶很难知情,向他人调查取证存在很多现实障碍。

“可提起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过窄”在李开喜看来也是重要原因。他认为,婚姻法只规定了四种法定情形作为提起损害赔偿的理由,对一些虽不符合法定情形,但有明显过错对夫妻一方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形大量存在,尤以打牌赌博、贩毒吸毒、婚外性行为(未达到同居条件)情形居多,“这些情形是当前导致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

李开喜发现,离婚后明显造成夫妻一方当事人生活水平下降的现实问题虽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无直接关联,但是,在当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女性的经济地位整体仍要弱于男性,因此不可避免地因离婚产生“贫困女性”等与公平原则相悖的社会现象。

李开喜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研究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对其予以修改或完善,确保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他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修改或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的议案》。

“应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李开喜给出了具体的建议,可增加如下情形作为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的理由:(1)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未达到同居程度的;(2)欺诈性使他方抚养子女的;(3)因强奸罪被判处刑罚的;(4)打牌赌博情节严重的。另外设置一个兜底条款,即“除上述列举的情形外,一方有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重大情形”。

李开喜认为,可确立离婚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离婚补偿系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以弥补对方离婚而遭受的损失,该补偿不以被补偿对象一方生活困难为前提条件,从而与婚姻法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区分开来。“把离婚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结合起来,共同构建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二者相互补充。”(本报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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