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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新婚姻时代”上海嘉大心肺复苏模拟人网转载

来源:心肺复苏模拟人-上海嘉大心肺复苏模拟人网    作者:嘉大    发布时间:2011-10-9 11:05:31

《保险中介》记者 | 王艳华

有则笑话,一富翁要给太太买生日礼物,问“你是想要一条船呢还是想要一辆直升飞机呢?”太太想了想,“我什么都不要,我想离婚。”富翁愣了一下,说:“对不起,我还不打算送这么贵重的礼物。”如果把这则笑话放在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适用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司解)的背景下,也许这位富翁会同意离婚。

的确,新司解的出台给了我们很多的思考,也引起了各类人群的讨论。全职太太如何适应这一法律,找准自己在家庭中的位置?这才是当务之急。

新时代女性的选择

房价攀升越来越能影响到新时代的结婚观念。“没房子就不结婚”是很多年轻女性的结婚观念。“在大城市拥有一套房子找个媳妇就会轻松很多”也是现实中众多男性实践的结果。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许会改变先前的这些看法。

日前,交友网站世纪佳缘发布了《2010-2011年中国男女婚恋观调查报告粉皮书》,其理性剖析婚姻的种种新观念引发市民热议。不少市民认为,时下流行的“裸婚”、“全职太太”已经不再靠谱,女人挑对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钱和房子,“潜力股”将成女人择偶新宠。

根据该调查,对于“裸婚”,男性可接受的比例高达75%,而女性比例则只有38%。这说明多年以来女性对于房子的需求观念明显高于男性。在现实中一般是女性要求男性买房。新婚姻法中“首先不可能通过结婚获得男人房产的所有权;其次婚后没付首付即使共同还款也得不到房子的所有权。女人要有自己的房子,要么自己买,要么让丈夫变更房产所有权或写上共同名字。”世纪佳缘CEO、情感专家龚海燕认为,其实这也是对女人的一次集体警醒:女人是时候该真正的自主和独立了。

王小姐今年10月即将迈入婚姻殿堂,新房是男友家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对于今后即使离婚也不可能分到房产权,她一点也不在意:“我自己有不错的工作,不盯着那份钱。再说,结婚又不是为了分房!悉心经营家庭关系、和和美美过好今后的小日子才是重点。”

“这很考验女人的眼光,潜力股将成为择偶市场里的佼佼者。”龚海燕认为。

年过三十后,市内一家网络公司的白领苏苏依旧坚持自己的“择偶标准”:受过良好教育,有一份有前途的工作,有责任感。“父母择婿往往首要考察男方家庭是否有钱有房,现在看来,这观点真的过时了。”苏苏坦言,为此,她拒绝了很多次父母安排的“最佳女婿”的相亲会,依旧寻寻觅觅和自己心灵契合的“他”,和“他”一起奋斗、一同开辟的新生活成为她对今后幸福的描画。

“我以前总梦想着,结婚后可以成为全职太太。”某高校大四学生小莉坦言,去年暑期,她曾参加过一些社会招聘,工作的辛苦和赚钱的艰难都让她对于迈入社会心有余悸。但看到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后,她曾经的目标开始动摇,“与其面对一份没有保障的未来,还不如现在自己辛苦点,命运毕竟掌握在自己手里。”

由此看来,女性选择自立才是正确的道路。有不错工作的王小姐认为新婚姻法的出台对自己毫无影响;正在寻求结婚对象的苏苏也更坚定了找个潜力股,共同奋斗的择偶观;即将踏入社会的女大学生也认为自己要在社会中有一席之地了。她们都选择了走向社会,与男人平分天下,是否代表着新时代女性更加具有自立性,是否又一轮妇女解放的大潮即将拉开帷幕?

已婚女性的处境

中国民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共有一百七十多万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2010年数据也在增加。从绝对离婚对数的数据可以看到,中国的离婚率正在呈加速攀升的态势。

新婚姻法出台后,未婚女性的择偶观或将改变,社会定位也倾向独立。对于新司解已婚女性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结婚二十年之久的李小姐认为:“开始没怎么关注新司解,后来听在一起打麻将的姐妹聊起,才开始关注。当时确实吓了一跳,想着自己为老公和孩子耗费了最美好的年华,每天的家务事也很辛苦。我没有收入,房子是老公一手买的,万一将来婚姻出现问题,我真是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不过我和老公关系很好,应该不会出现问题,但是为了保险我以后要加倍地对他好呀!”

孙小姐有一份微薄的收入,当时出来工作主要是怕在家太无聊了。老公收入颇丰,其实本不需要她工作的。看到新司解后,她表示:“其实在内心里我很庆幸当初选择出来工作,既不会无聊又能够养活自己。”

“我觉得新司解对我没什么影响,对我家庭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杨小姐是一位外企白领,月收入过万。老公是一位工程师,收入也不错。她向记者这样表述。

有危机意识的还是全职太太们,由此,我们采访了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的朱金辉律师。由他向我们解释新司解的热议点,也请他给在家庭中处于劣势的女性们支招。朱律师向记者表述:“新司解一公布,一些房产分割的条款触动了人的神经,也引发了争议。有观点认为,这些条款打击了骗婚,打击了“傍大款”、“傍富二代”的现象,让婚姻还原为“爱情”的本真,是合乎法理的,从总体上来说,它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与国际接轨,明确了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式,相对于以前的一些条款,是一种明显进步。

“新司解加大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法律的修改和解释首先体现的是公平、合理,在此基础上照顾弱者利益,新司解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而婚后还贷部分,按房屋增值和付款比例,由产权人付给另一方补偿,也就是如果女方婚后没有收入,也没有支付还贷款项,离婚时同样可以得到相应份额的房产补偿款。而绝不是一部分人所称的新司解出台后,已婚女性最受伤害。

“新司解澄清了很多人误认为婚前男方付首付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双方还贷的房产,如果婚后女方做为家庭妇女没有参与还贷,那么离婚时房产与女方无关。这样理解是不对的,婚后任何一方无论男女是在家还是在工作,除有约定外,双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通俗地说,在离婚的时候,除开男方支付的首付归属男方外,女方可以分得婚后还贷的一半并还获得该部分比例的升值,即在房屋所有权判给男方的同时,未付完的贷款也将成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其亮点在于,此次规定明确提出了对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如果婚后共同参与还贷,家庭主妇一样可以享有按比例的升值部分的分割。”

朱律师的解释让我们为全职业太太的处境松了一口气。但女性相比新婚姻法出台之前权益减少,财产的保障程度减弱,危机感仍然在部分女性内心存在。中英人寿吴丹女士告诉记者:“用保险适时地规避婚姻风险,是新时代女性的不错选择。”朱金辉律师也表示,保险保值增值的理财功能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背景下的女性朋友会有利好效应。

爱情保险”大有可为

爱情保险在国外的保险市场上很早就出现了,成为家庭理财的重要选择。

在英国约20%的新婚夫妻投保爱情保险,其中60%左右把爱情保险作为家庭理财的重要选择。比如其某款保险产品规定,夫妇每月缴5英镑保费,只要投保之日起和睦相处25年,就可以领到5000英镑的“礼金”,若经调解无效离婚,被遗弃一方可获赔3000英镑。

在电影《非诚勿扰2》中,葛优扮演的秦奋在自己的保险受益人一栏填下女友笑笑名字的桥段,让不少观众感动不已。而这也开始让保险成为了表达爱情的新“信物”。

据了解,目前已有多家公司以“爱情”为主题,推出了夫妻联名共保的保险产品。例如平安人寿的“世纪同祥”、泰康人寿内蒙古分公的家庭保障计划产品“爱家之约”升级版、中德安联的“美满婚姻见证计划”、太平人寿的“情系今生计划”等。理财专家表示,虽然爱情保险并不保障“爱情”,但作为家庭和夫妻共同分享的理财品种,这种联名保单也是一种不错的投资选择。一位保险从业人员表示:“如今中国市场上的‘爱情保险’更多地像是一份‘夫妻联合保险计划’,虽然与普通的人寿保险计划没有太多区别,但由于保费较夫妇二人分别投保划算,因此还是值得新人们考虑的。”

很多80后准丈夫为讨准老婆、准丈母娘的欢心,为女友购买保险,受益人标明为女方。也有一些人,适应保险公司开发的新产品,受益人为夫妻两个人。也许有人会问,万一女方不幸出险,虽为受益人但是如何受益?中英人寿吴丹女士向我们解释道:“如果受益人不在了,那么保险理赔金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是说如果女方出险,女方父母有权利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女儿的保险理赔金。

也许新司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全职太太的危机感,保险却可以成为女性朋友们权益的补充项目。市民李小姐讲:“买一份保险为自己为婚姻保驾护航,婚姻美满权当是储蓄理财了,婚姻万一破裂我也能够为自己,为父母留下点养老费。”

有位网友发表评论:“这个世上除了父母,任何人对你的好都是无法通过任何一种形式得到保障,即便是婚姻。谁也无法保证一辈子。所以,谁都别指望,指望谁都是不靠谱的事,谁有都不如自己有。”此话虽然有点偏激,但是不无道理。曾经一位闺蜜跟他男朋友分手后在校内网上签名说:“当我最失落的时候我才想起永远会站在我身旁的父母,好想回家扑在他们的怀里……”很多时候在我们生活甜蜜时,就把父母暂时忘记了,当我们遭遇挫折时才想起只有他们那里才是我们永远的避风港湾。婚姻风险的存在需要我们每个人去正视。

相比之下,国外在这一领域的做法值得借鉴,并已有很多成型的婚姻保险产品。美国夫妻双方离婚按保单上的比例分家产,若因为保险责任内的事故不能履约,则由保险公司赔偿。还可以约定,因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在财产分配上将受的惩罚。

在韩国,该类险种已有约20年的历史,包括婚前和婚后爱情保险。前者以恋爱者是否成婚为给付条件;后者以婚姻存续到一定年限为给付条件,婚姻中断即止。

而在瑞典,已婚男女按年缴纳一定数额的投保金,保险公司将在结婚25周年纪念日一次性赠与一笔可观的保险金。其间夫妻双方如有一人过世,另一方可领到一定数额的抚恤保险金。

一位资深保险从业者发表意见,以新司解为契机,我国保险公司应该适时地开发一些为婚姻关系存续、美满为保险标的的险种。仿效国外,为新时代的夫妻双方提供一份爱情婚姻的全面保障。婚姻的风险是现实存在的,有风险的地方就需要保险。适时地给自己的婚姻买份保障,是聪明女性的作为。您不妨也来关注一下。

专家解读>>>>>>>>>>>>>>>>>>>>>>>>>>>>>>>>>

解读新《婚姻法》

特约撰稿 |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朱金辉

整理 | 《保险中介》记者 王艳华

共同还贷部分离婚应予补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是变为共同财产的,即加名为共有的。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即在婚前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归个人,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是变为共同财产的,即加名为双方共有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擅卖房产三条件下交易有效,夫或妻双方须看护好自已的房产

如果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办?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条件,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移。

登记程序存瑕疵可行政复议

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拒绝鉴定即可推定亲子关系

DNA鉴定技术已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释(三)对此予以了确认。

两种情况下不离婚也可请求分割财产,夫或妻双方须守护好自已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两种情况是非常特殊的情况,在审理夫妻财产分割案件中必须非常慎重,一般情况下,如果不离婚不能分割财产。

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款取消,即法律不保护,由当事人自已解决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司法解释(三)由21条修改为19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条款被取消。

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有明知对方有配偶与之同居的情形,也有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与之同居的情形。结束同居的协议有以个人财产来补偿另一方,也有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补偿。另外,同居的时间也有不同,有的很短,只有几个月的时间,有的时间很长,10年甚至20年,情况非常复杂,用一个简单的条文来解决它难以涵盖全部情形。所以,在司法解释(三)中没有出现,这些问题的解决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

协议离婚不成有翻悔权利,诉讼离婚或将成为大多数人选择

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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